AG真人平台官网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发展,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商64%的股权。
●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便利”)2018年为更好地整合便利业务资源,引进外部资金,实现安徽便利股权多元化的治理结构,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安徽便利与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工场”)签订《关于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创新工场拟出资人民币6,000.00万元,获得安徽便利20%股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10月30日临2018-062公告)。
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发展,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商64%的股权。
本次购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创新工场与公司及公司前10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创新工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药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出版物零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烟草制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园艺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粮油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本次购买的安徽中商20%股权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620.19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08.84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前提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1,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9,879.81万元。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1,908.84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620.19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08.84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前提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7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1,079.81万元。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3,108.84万元。
收益法侧重被评估单位未来的收益,是预期企业未来收益基础上做出的,市场法是与可比上市公司按因素修正后得出的,因方法侧重点的本质不同,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性。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1、对于市场法,是通过分析参考公司的各项指标,以参考公司的股权与某一收益性指标、资产类指标或其他特性指标的比率,并以此比率倍数推断被评估单位应该拥有的比率倍数,进而得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对于收益法,因被评估单位近几年及可预计的未来年度均能盈利,从收益途径能反映出企业的价值,并且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企业积累的客户资源、科学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对获利能力产生的因素,另外综合考虑了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即评估结论充分涵盖了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在进行市场法评估时,虽然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参考公司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整,由于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因素较多,并且每个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和资产配置不尽相同,所以客观上对上述差异很难做到精确量化,而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企业价值离散程度较大的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收益法更能体现被评估单位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7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1,079.81万元,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13,108.84万元。
1.1 股权转让: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的股权。
1.3 交易交割日:甲方将其所持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且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后签发新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2.3 甲方、乙方和标的公司已同步签署内容和格式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乙方将标的公司20%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质押给甲方。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且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权。
4.1 甲、乙双方参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约定,标的公司的20%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5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采用现金转账方式分期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分39期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中的现金部分共计人民币2,5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4.3 乙方将前述相应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以到账金额为准),即证明甲方已收到前述相应款项(以到账金额为准)。甲方应在收到相应款项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记载相应款项的收据。
4.4 甲、乙方共同确认,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只负有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甲方就股权转让价款的处理和分配与乙方无关。
4.5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应缴所得税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据适用法律选择在乙方协助下自行申报缴纳,或要求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完成甲方应缴所得税额的代扣代缴(如由乙方安排代扣代缴,应纳所得税额从转让价款中扣除)。
4.6 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未作约定的应缴税款,依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纳税义务人缴纳并承担。
5.1 各方确认,乙方和标的公司负责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的更新。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第一期现金款项300万元以及乙方和标的公司所提供的股权转让和董事变更的工商变更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文件的签署和工商局要求甲方履行的其他手续,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需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前配合乙方和标的公司完成前述股权变更及任职董事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未能及时签署工商变更文件或配合履行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手续导致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前尚未完成股权及董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乙方有权暂缓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直到甲方配合办理完成股权及董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恢复付款,同时后续付款时间按甲方延迟的天数相应顺延;尽管有如上约定,如因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股权及董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能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之前完成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4.2条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5.2 若需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文件的,甲乙双方应当予以配合签订。
5.3 为保证乙方妥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在双方完成5.1条所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办理完成将标的公司20%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质押给甲方的股权质押登记事宜;待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15日内,由甲方配合办理解除质押。
公司购买安徽中商20%股权,能够增强财务报表表现、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增强控制权、整合内部资源;还有利于战略决策一致,提升行业地位,减少战略分歧,通过整合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AG真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舆情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上述制度中涉及到“证券投资部”均改为“证券部”、涉及到“总经理”均改为“总裁”。制定及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制定及修订后的公司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25,0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54,78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50,0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42,058.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4、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3,10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5、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次拟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目前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5,104.99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95,049.99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5.00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5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蓝天商业大厦提供担保5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一、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泗阳雨润”)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目前泗阳雨润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25,000.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卷烟零售(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食品(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日用百货、文具用品、洗化用品、钟表、眼镜(隐形眼镜除外)、照相器材、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家具、计算机及配件、珠宝、首饰、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初级农产品销售;停车服务;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公司持股比例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泗阳雨润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355.00万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二、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54,7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亚百货”)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54,78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目前新亚百货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50,000.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企业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41.97%,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新亚百货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780.00万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三、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目前联合营销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42,058.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AG真人,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联合营销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四、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商奥莱”)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目前中商奥莱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3,100.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散装茶叶、预包装食品销售;职工用餐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本店零售;美容服务;百货、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含金首饰)、五金交电、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劳保用品、家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字画AG真人、办公用品销售;物业管理;经济、市场信息咨询;提供劳务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股权,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5%股权;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中商奥莱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万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五、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拟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亚百货”)的资金需求,支持新亚百货经营发展,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泗阳雨润”)为新亚百货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一年。在此担保额度内,新亚百货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目前泗阳雨润已累计为新亚百货提供担保0.00万元。
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企业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41.97%,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泗阳雨润为新亚百货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新亚百货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公司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本次公司关于担保的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法律文件。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5,104.99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95,049.99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5.00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5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蓝天商业大厦提供担保5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现为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盈利能力,减少内部协调成本,实现协同发展,公司将以评估后双方协商定价2,500.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徽中商64%的股权。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舆情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1、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3,355.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2、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54,7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4、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5、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拟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6,0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定于2025年3月1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于2025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00、议案2.01、议案2.02、议案2.03、议案2.04、议案2.05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